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劳动教育课正常秩序,提高劳动教育课教学质量,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课程内容
第二条劳动教育课课程内容,包括:岗点执勤、清洁卫生、绿化、美化校园及其他临时性任务等。
第三条岗点值勤:包括学校大门、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综合服务区、学生宿舍、校园道路及绿化带区域等,由学生值勤,负责车辆、人员进出检查、登记、巡逻,纠查违章违纪等事项。
第四条清洁卫生:负责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学生宿舍楼、校园道路、校园室内室外清洁区等地的环境卫生的清扫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绿化、美化校园:负责校园花木、草皮、树木等栽植、养护、看管绿化带、清除杂草等任务。
第六条其它临时性劳动任务。
第三章课程安排
第七条劳动教育课在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开设,课时为一周(七天)。
第八条劳动教育课列入全校课表,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实施。
第九条各班劳动教育课按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安排的课程表执行。各教学系应提前一周做好劳动教育课的上课准备工作,若需临时调整,应至少提前两周向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申报。
第十条参加劳动教育课的班级班委在周三到学生工作处接受劳动任务。根据各岗点的数量、任务、用人指标等统筹安排岗点人员;周五全班同学集中在指定教室进行岗前教育,结束后各岗点学生及时去工作岗位报到。
第四章课程考勤
第十一条各岗点负责人对上岗学生进行劳动教育课考勤。
第十二条上岗劳动期间,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请、销假由辅导员审批,并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工作处及时向各岗点通报学生请、销假情况。
第十四条上劳动教育课期间,经学校批准参加重大活动的学生,不作缺课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上劳动教育课不足7天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补课。无故不参加补课的视为旷课。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劳动教育课总成绩100分,80分以上及格,可获得2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学生劳动教育课成绩由劳动岗点主管部门和学生工作处考核评定。岗点主管部门评分占50%;学生工作处评价占50%,其中平时检查评分占30%,学生书写劳动心得评分占20%。
第十八条累计旷课一天以上的,劳动教育课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第十九条学生劳动教育课成绩汇总后载入学生成绩表。
第二十条学校对劳动教育课表现突出的集体、个人授予“劳动教育课先进班集体”、“劳动标兵”等荣誉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