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利,根据《湖北省普通高校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和《汉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五条学校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学校不予受理。
第七条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情形包括: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不准确、援引条款不恰当、处理程序不规范、处理结果不合理、存在徇私偏袒等。
第八条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学校对申诉人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条根据学生申诉情况,申诉处理委员会确定处理本次申诉的工作组人选,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工作组有权进行调查和问询。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根据不同情况,维持或变更原决定。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做出复查结论。
变更处分决定原则上不加重对申诉人的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及时将申诉处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一般情况下,应当直接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栏上公告。
第十三条在学校申诉处理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终止申诉程序。
第十五条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期间,学校处分(理)决定或复查结论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