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创建文明、舒适、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后勤服务集团下设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作为对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宿舍的安保、卫生、相关设施的维修等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生宿舍住宿管理与服务的学生和学员。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宿舍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四条学生应在宿舍住宿,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外住宿。
第五条入住程序:新生入学、复学、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凭缴费收据到宿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领取钥匙并检查宿舍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如有缺损,应及时向值班室宿管员报修。不报修的,视为入住时设备设施完好。
第六条学生宿舍住房钥匙由宿管中心统一配制,学生每人1把,宿管中心备用1把。学生应妥善保管钥匙,不得私配、转借。备用钥匙主要供维修使用,学生借用,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在宿管员处登记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七条寒暑假需住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审批同意后,在宿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统一安排住宿。
第八条住宿调整:学生必须按分配的宿舍、床位住宿,不能擅自调换。特殊情况由本人向教学系申请,同意后报宿管中心酌情调整。
第九条退宿程序:学生毕业、入伍、退学或休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如未办理退宿手续,住宿费用连续计算。公用设备设施丢失、毁损的,责任人要照价赔偿。
第十条毕业生毕业时应按时退宿。因特殊原因暂不能离校的,应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由宿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第三章公共财产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所有房屋、室内外设备设施均为学校财产。
第十二条宿舍配备的财产未经批准不得带出室外。
第十三条宿舍住宿学生要爱护一切财产及设施。自然损坏的公共财产,由宿舍长报修,宿管中心负责维修;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照价赔偿,无法查出当事人的,由该宿舍成员共同赔偿;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宿舍属集体宿舍,每个宿舍应选出1名宿舍长,加强自我管理,增强安全意识。在宿舍区内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楼栋值班宿管员报告。
第十五条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私人财物,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宿舍楼时,应主动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登记。
第十六条学生宿舍内不得存放或使用炊事用具和酒精炉;不得焚烧废纸杂物;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在学生宿舍出入口、走廊和安全通道堆放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物品及管制刀具;不得破坏防盗栏(网);不得损坏或擅自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遇火警、匪警时,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采取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并向值班室和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不得违章用电。不得擅自私拉、改装供电、电话、网络线路;不得私自拆装或损毁电器;不得在电线、电扇防护网上晾晒、悬挂衣物;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熨斗、电饭煲、电磁炉、电炒锅、电热毯、电热杯、电取暖器、洗衣机等;不得使用劣质电器;台灯、充电器等应远离蚊帐、棉被、衣物等易燃品;人走灯熄,关闭所有电器。
第十八条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不得攀爬门窗、护栏、阳台等。
第十九条不得在宿舍区酗酒、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等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
第五章水电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水电管理遵循安全、节约、定时、定量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学生宿舍一室一表,按学生每月额定的用电量供应,超出部分按供电部门当月销售电价收取电费,由宿舍内成员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水电设施自然损坏的,学校及时维修。人为损坏的,由直接责任人支付维修费和材料费。
第二十三条禁止私自启动、关闭水电总控开关或阀门。禁止私接水电线路、管网。
第二十四条学生宿舍提倡节约用水、用电,杜绝常流水,常明灯现象。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水电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六章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住宿学生应遵守下列卫生规定:
(一)合理制定值日表,各宿舍保证每天有值日生负责清扫,做到宿舍内无异味,物品摆放整齐,房间整洁干净;
(二)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画,不乱泼乱倒;
(三)不得将容易导致堵塞的物品丢进厕所便池内;
(四)宿舍清扫的垃圾应当放到宿舍楼外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抛掷,不得堆放在宿舍门口。
第二十六条宿管中心负责公共区域卫生。
第七章秩序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宿舍设楼栋宿管员,24小时值班。早晨6:00开门,晚间23:00锁门。学生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出入时自觉接受宿管员检查询问。因故晚归者,应当主动向宿管员说明原因,并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二十八条学生接待来客,要凭有效证件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允许后方可进入宿舍,离开时应主动告知宿管员,不得在宿舍留宿。
第二十九条禁止进入异性宿舍。因检查、维修等工作,需要进入异性宿舍的,登记后由宿管员预先通知宿舍成员,并在宿管员带领下进入宿舍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学生在宿舍区应衣着得体,不得在宿舍内嬉戏、喧哗、打架、斗殴,不得做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事情。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区经商、推销商品、散发及粘贴商业广告。
第三十二条不得在宿舍区内养宠物。
第三十三条学生的车辆一律停放于指定地点,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区。
第八章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宿管中心要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配合各教学系、相关部门共同抓好学生宿舍区内的学生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宿管中心应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时提供优质服务;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掌握宿舍的安全隐患动态;配合有关部门对宿舍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
第三十六条保卫处加强宿舍安全巡逻,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治安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稳定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教学系应定期开展宿舍卫生检查和文明宿舍评比活动,主动抓好所属学生宿舍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十八条政工人员应定期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学习、生活状况,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开展学生教育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宿舍里的表现作为评先推优、奖助学金评审的重要参考。违纪学生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