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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应急处置办法

来源: 时间:2023-05-26 15:22:22 作者: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部署要求,妥善处置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保障高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保护学生和高校的合法权益,维护高校和谐稳定,湖北省出台《湖北省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应急处置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总则、现场处置、善后处理、群体性事件处置、责任追究、附则等六个部分,共三十二条,对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处置原则、工作责任、办理程序、适用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高校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学生原户籍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父母所在单位)和维稳、综治、政法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全程参与,协同做好工作。并分别明确了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维稳办、省综治办的工作职责。

《办法》规定,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发生后,高校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通报学生原户籍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学生父母所在单位),通知学生家属。并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省公安厅、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应迅速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及时开展救助、现场保护等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发地点,严格按照《湖北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工作规范(试行)》开展现场勘验取证、走访调查、维持秩序等工作。勘验、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调查意见告知书》,送达学生家属或其法定代理人。

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责任划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高校与学生家属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自愿、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方式,确定对学生及其家属的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事宜。双方对责任划分或赔偿金额有分歧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不影响高校教学生活秩序的地点进行。学生家属及亲友要求集体反映诉求的,应推选人数不超过5人的代表。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高校所在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介入,引导双方进入教育行业人民调解组织或高校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办法》规定,因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由高校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高校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学生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党委政府(父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指派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基层组织负责人赶到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高校做好学生家属及其亲友的安抚、教育和劝导等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开展处置工作。对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校园内寻衅滋事,发生打、砸、抢、烧的;(2)在校园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3)侮辱、威胁、恐吓、殴打高校工作人员的,或擅自进入高校工作人员住宅骚扰的;(4)非法限制高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5)在校园内抢夺尸体或违法停放尸体的;(6)占据高校办公场所、教学场所,影响高校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的;(7)在校内及周边拉横幅、停棺、设灵堂、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燃放鞭炮、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校园教学生活秩序的;(8)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

《办法》规定,对执行本暂行办法不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综治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省综治委、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办法》(鄂综治委[2003]14号)、《关于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细则》(鄂办发[2003]25号)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1)高校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对处置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重大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造成处置工作严重混乱,引发重大不稳定问题的;(2)公安机关因处警不及时、警力配备不充分、管控和打击不力等问题,导致处置局面失控,严重影响高校教学生活秩序,或者造成师生员工伤亡,发生停(罢)课、非法游行集会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3)司法行政机关不按要求主动介入处置工作,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等职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4)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监管指导不力,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责任事故(案件)频发的,在处置工作中协调配合不力,处置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

(5)高校贯彻执行《湖北省高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不力,因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或对应急处置工作不重视、不配合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6)学生原户籍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父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处置工作不重视,不按要求派专人专班参与处置工作,教育、劝阻和疏导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办法》还要求,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党委政府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湖北省范围内其他学校和幼儿园发生的学生(幼儿)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处置工作。